联合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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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欧洲国际模特联合会

英文名称为:European Fed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models

【第二条】欧洲国际模特联合会介绍

欧洲国际模特联合会是 2007 年 12 月 14 日经奥地利警察总局审查批

准成立的一个专业机构。

联合会成立公函:GZXV-8160

批准文号:ZVR-Zahl:028617782

该机构的批准将给欧洲——中国模特选手提供很好的国际展示平台,章程内容对条款的专业见解,对欧洲——中国模特行业标准提供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该机构主要从事的项目为欧洲国际模特联合会自主品牌的两大赛事:3、巴黎中国国际时装周模特大赛(Paris China International Fashion Week model competition)

4、米兰中国国际时装周模特大赛(Milan China International

Fashion Week model competition)

3、该会下设机构组织的(模特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欧洲——中

国模特师资资格等级专业评审活动

4、对欧洲——中国的专业学生进行专业评估,对具有模特潜质的学

生进行系统培训。

【第三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相关业务主

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本会地址:中国-北京

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联合会宗旨

加强欧洲与中国的模特艺术交流、促进模特艺术的相互提高

【第六条】联合会工作目标及业务范围

(一)对欧盟各国及中国从事模特艺术教育的人员进行专业资格等级评审、对模特艺术专业学生进行专业评估(考级)。

(二)可组织专家考评委员会;

(三)组织国际模特赛事;

(四)与模特组织的共同合作;

(五)建设有欧洲及中国影响力的模特品牌活动和培训体系;

(六)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以全面提升我国青少年模特艺术教育为最终目的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联合会工作目标

(一)制定年度模特教育活动工作规划和发展布局;

(二)根据《欧洲国际模特联合会章程》,对会员、会员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总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欧洲国际模特联合会会员工作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等文件;

(四)审核和备案会员申请和工作方案;

(五)加强信息服务,建设欧洲国际模特联合会网站,为会员提供政策导向、最新行业信息及最新教科研动态等。努力引导艺术教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优质化、创新化发展;

(六)组织开展模特从业教育者的师资培训活动和考核认证,并颁发相应的师资培训证书和认证证书;

(七)组织业内专家学者,以及在本专业学科有积极引领作用的教育工作者以主题论坛的形式进行业内交流,开展对模特艺术教育事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并提供咨询服务;

(八)以比赛或是演艺交流访问的形式为模特类学科搭建专业化的展示平台。

(九)积极搭建有社会影响力的品牌青少年模特艺术团。以北京为总团,各地方会员单位承接设置分团。全面促进青少年的模特学习能够学以致用,激发青少年对模特学习的积极性,全面提升美育能力的培养。

(十)以模特艺术团形式,组织策划年度展演、巡演,使之成为有影响力的青少年艺术教育示范性活动。

(十一)对国内外各界人士和有关部门为实施各类艺术教育做出突出成绩者,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和表彰。

(十二)开展模特类艺术教育学科相关的公益活动。

(十三)接受政府和本联合会的委托,以联合会的名义承办大型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联合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凡拥护本会章程,在弘扬模特领域成就杰出的艺术家和赞助人以及自愿加入本会活动的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主席、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批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 5 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会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相应人员为各国联合会主席,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团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赠。

(四)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接受相关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程序的章程,须在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须经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 2018 年 10 月 28 日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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